收藏!100个化妆品功效宣称违法案例

作者: 鱼料 发布时间: 2023-08-17 19:50:58

  2022年,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日化事业部就近几年化妆品产品宣称不当的案例进行了梳理并分六期进行了发布。案例研究向来是企业合规的重要法宝,因此我们在瑞旭集团梳理的基础上进行了汇总和编辑,并再次分享以供化妆品行业的企业和法务同行参考。

  违法宣称:产品宣称有助于抵御外界的干燥和紫外线等刺激,某品牌青春焕颜化妆水’是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且产品配方中未添加防晒剂物质不具有抵御紫外线刺激的功能。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违法宣称:产品宣称提高肌肤后续营养吸收61%,超级柔软快干抗菌!更具抗菌及抗真菌特性,对上述商品的性能、功能等宣传的用语不能提供对应证明材料。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4万元。

  违法宣称:宣传的“主打成分…坚果油+芝麻油…深层修复”,经检测成分中不含有坚果油,涉及虚假。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35万元。

  违法宣称:商品详情中标示“生产企业:克罗地亚”,而投诉人实际收到商品包装标志“苏州某公司”,产品生产地与宣传不相符合。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4万元。

  违法宣称:宣传页面标示“全面对抗肌肤千爆、色斑”。“黯沉斑点变淡”等字样。该产品成分中未见祛斑剂。宣传页面标示“阻断色斑反复再生斑点更更浅、不反复”等字样,当事人无证据材料证明上述宣传效果的持续性。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4万元。

  违法宣称:产品宣称的“功效:损伤修复舒缓肌肤”是由当事人天猫店铺运营商在天猫后台系统中勾选错误而生成的不正确信息,上述商品不具有损伤修复的功能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3万元。

  违法宣称:产品宣称能改善暗沉肌肤透亮肤色,肌肤娈得明亮有光泽。经常使用能减少细纹。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上述广告宣传使用的相关依据也明知该产品并不具有改善黑斑的用途。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85万元。

  违法宣称:宣称产品具有“护肤功效,抑制黑色茶”等等功效没办法提供两款商品具备其网页中宣称的抑制黑色素〞色斑淡化”功效的相关实验报告等。因此该产品不具备功效宣称,涉及虚假宣传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违法宣称:某品牌喷雾是由当事人从法国进口,属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却宣称产品“维护并加强激光、光子美容手术效果”,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依据证明。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40万元。

  违法宣称:使用产品达到匀净肤色效果、皮肤紧致效果等护肤效果没办法提供证明。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40万元。

  违法宣称:经检测“某品牌紧致焕肤防晒乳SPF50+PA++++”产品的SPF值为30。当事人在上述网页上发布的“SPF50+”表示内容不准确与实际不符合。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35万元。

  违法宣称:宣称产品“4weeks改善痘印、12 weeks提升肌肤自愈力”的功效,但没办法提供相关依据证明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40万元。

  违法宣称:防晒指数与实际的防晒指数不符;采用了美白作为口号,却没办法提供相关美白功效证明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40万元。

  违法宣称:在涉案推文中,对其经营美容仪器用“缓解风湿关节炎”、“改善肩周炎、改善静脉曲张、改善淋巴堵塞”、“增强免疫力”、“盆底肌治疗、缓解更年期综合症”、“从头到脚的问题,完美解决头晕眼花、头疼、偏头痛、失眠、多梦”等词语宣传。以上内容均涉及疾病治疗。

  处罚力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3万元。

  违法宣称:商品包装盒“产品特性”宣传“富含某品牌萃活性修复配方及多种植物萃取精华,氨基酸温和配方,丰富绵软的泡沫,轻柔深入肌理净澈排浊,有效修复肌肤,令肌肤畅享清新柔滑,散发通透光泽。”等内容。

  违法宣称:当事人在该商品销售页面内,产品参数对功效作如下宣传“祛黄提亮肤色祛斑补水保湿”、“焕白提亮、改善暗黄、滋润补水”。

  违法情形:对化妆品的功效进行无依据宣称;普通化妆品宣称特殊化妆品功能“祛斑、美白”

  处罚力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罚款人民币2万元。

  违法宣称:化妆品宣称“抗炎”,涉嫌使用医疗用语;普通化妆品宣称特殊化妆品功能“美白”

  处罚力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合计罚款人民币6000元。

  违法宣称:手工皂特点描述“精心制作的手工皂能打出丰盈细腻的泡沫,可以深入每一个细微的毛孔中,吸附并带走杂质,蕴含蚕丝提取物,多种氨基酸,滋养修护肌肤,同时能控油、净痘、清螨,绽放嫩滑美肌”。在标签标注,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处罚力度:违反国家质检总局第 100 号令《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6000元。

  违法宣称:当事人在外包装正面用较大字体标注“去除99%细菌#”,在外包装侧面用较小字体注解为“洗去细菌”。显然“去除”和“洗去”对消费的人的吸引力是不同的,在宣称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属于误导消费者同时和同种类型的产品竞争就出于有利地位。

  处罚力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

  违法宣称:在网页中使用“抗敏”对该面膜进行介绍,化妆品宣称使用禁用词“抗敏”

  处罚力度: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违法宣称:产品文案有“5+5柔润保湿乳用于维持银屑病的治疗,改善皮肤屏障功能的同时,可明显降低疾病的复发率,提高患者的依从性”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广告宣称用语。化妆品广告宣称使用医疗用语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5万元。

  违法宣称:在该款商品详情页中载明“甄选澳洲茶树叶修复受损发丝告别毛躁清新提神减少脱发抚平毛躁滋润柔顺”等字样,其中“减少脱发”为特殊化妆品的功效,而涉案的2款商品均为普通化妆品。普通化妆品宣传特殊化妆品的功效。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罚款人民币80万元。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责令停止发布,罚款人民币1万元。

  违法宣称:销售页面发布有“排毒净化排出肌肤杂质粉尘,提高皮肤抗菌消炎力”的广告宣传内容。化妆品暗示医疗作用,宣称抗菌消炎

  处罚力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责令停止发布,罚款人民币1500元。

  违法宣称:该商品在天猫页面,标题为“某品牌积雪草赋活精华喷雾 50ml 抗氧保湿肌肤屏障抗初老”。

  违法情形: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当事人提供的实验多个方面数据显示,该商品中含有的“积雪草叶提取物”、“羟基积雪草甙”、 “黄岑根提取物”等成分,对皮肤的色斑、皱纹等有改善作用。但报告中没有该产品具有“抗初老”的相关依据或试验数据。

  处罚力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4.8081万元。

  违法宣称:发布含有“狐研社白松露寡肽祛痘面膜淡化痘印温和焕白调理补水去黄敏感男女”等虚假广告内容,当事人没办法提供祛痘等功效的相关证据材料。

  违法宣称:商品的广告内容宣称“高钙高蛋白增强免疫力”,当事人没办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处罚力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罚款人民币600元。

  违法宣称:产品广告内容为“滋养脑部、损伤修复、改善易过敏、抗皱、去眼袋”。化妆品宣称医疗疗效用语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人民币1303.8元。

  违法情形: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等。当事人在手机应用软件上发布过一款名为“某品牌山茶花保湿精华水(滋润型)150ml”的商品。虽提供了与供应商的合作协议,但材料无法与该案例中的商品对应。且没办法提供该款商品的其他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情况。

  违法宣称:案例产品,当事人宣传其为“3天灭痘”。当事人未表明此数据来源的出处亦没办法证实其真实性,化妆品广告宣称无证据支撑。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违法情形: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未对上述产品做登记;当事人提供了制定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未对上述产品做登记。

  处罚力度: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40元,罚款人民币1.6万元。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罚款人民币1200元。

  违法宣称:在页面上宣传“忍冬花提取物对皮肤的渗透力强具有抗菌减脂美肤和防止皮肤老化的作用”等医疗用语,但上述商品为普通化妆品。化妆品宣称“抗菌”,涉嫌使用医疗用语。

  违法宣称:医疗美容诊所通过新氧平台,对外宣传服务的“自体脂肪注入面部皮下脂肪层”的医疗美容项目,能达到“三天上妆无负担高存活分层注射童颜心型脸”的效果,作出了功效、安全性的断言保证。截止处罚公示日,也未提供任何真实准确性的资料来源依据证实。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十六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2.9万元。

  违法宣称:在产品介绍页面描述该产品具有“防晒、美白”等功能,附有“SPF50 PA+++”等字样。该产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具有“防晒、美白”等功能的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罚款1,000元。

  1.美容诊所在某平台发布“深浅层结合抽吸—防反弹,对深、浅层脂肪结合均匀抽吸...实现单部位吸脂率不少于90%...”等医疗广告内容,对吸脂率作出“不低于90%”的断言、保证的表述。

  2.当事人发布促销活动,展示的价格信息中还包含了划线价,【鼻部多项】展示的价格信息为¥6980(划线)...上述服务项目的页面中并无解释划线价的定义,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上述项目以划线价格成交的交易记录。

  违法情形:发布对功效、安全性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美容广告;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处罚力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罚款20万元。

  在产品备案配方表、生产投料表均没有“壬二酸”详细比例和产品上市前均未对“壬二酸”含量成分检测的情况下,在产品内软管外不线%壬二酸”。

  处罚力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660元,罚款2万元,合共罚没2.366万元。

  违法宣称:悬挂身穿白大褂画框,宣传内容:国际医美中心技术院长、美眼精雕专家、国际逆龄研究知名专家...在身穿白大褂画框,宣传内容:中国地区鼻部整形首席专家、面部轮廓及五官精雕专家... 上述宣传内容不真实。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1350元。

  违法宣称:在...产品介绍页面含“...等多种天然植物精萃...防止头发脱落...针对脂溢性脱发、斑秃女性稀疏性脱发、产后脱发等也具有一定的疗效...”等文字内容,宣传产品具备防脱功效,实际产品是普通化妆品,不含防脱功效。

  在...产品介绍页面含“富含何首乌、迷迭香、人参等植物萃取精华成分...防脱固发...”等文字内容,宣传产品具备防脱功效,实际产品是普通化妆品,不含防脱功效,且不含何首乌和人参成分。

  处罚力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2万元。

  违法宣称:化妆品宣称医疗疗效用语。为了宣传产品、吸引客户,当事人在该商品宣传页面中发布了“去湿气助眠”、“舒缓痛经”等宣传内容。

  处罚力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万元。

  违法宣称:在其宣传册使用“将比玻尿酸还要高10倍保湿的聚谷氨酸成份传达到皮肤里,激活皮肤保湿因子”、“刺激胶原蛋白再生、抗衰老、逆转年龄、减缓衰老速度,做一次等于30次普通的面膜”、“提高免疫力,改善亚健康,增强抵抗力”等用语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对其宣传册中美容美体项目做夸大的宣传,容易引发受众不恰当的联想,对消费的人造成误导。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罚款2万元。

  违法宣称: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当事人使用“掉秤效果有点狠”、“洗出好身材燃烧Z肪”、“洗一次澡,相当于燃烧300卡路里”等广告用语。当事人没办法提供涉案产品广告宣传中减肥燃脂功效及使用数据的凭证。

  处罚力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02.4元,罚款1000元。

  违法宣称:对产品宣传中写有“年度抗炎精华大奖,采用独创抗炎舒缓原料组PL-Relief,能强效抗炎,舒缓肌肤…”等,涉及医疗用语。

  在商品“毕生之研维C亮肤精华”参数栏写有“美白”功效,实际该产品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罚款合计1.5万元。

  违法宣称:发布虚假广告,品牌介绍中使用了“某品牌|中医养生健康管理,江西中医药大学定点实习基地、江西省中医院附属热敏灸项目唯一定点中医机构”内容的广告宣传。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任何依据或证明材料证实...

  违法宣称:当事人为了突出自身产品的效果显著吸引更多客户购买,从而用时间表述杜撰了上述涉案产品的效果...当事人上述产品使用的专利号为 9.6,名称为一种含γ-氨基丁酸和透明质酸的组合物及其在化妆品中的应用,其专利成分未含有肉毒素或类肉毒素,并未在上述产品详情页面上标注以上描述的专利号。由于γ-氨基丁酸的功效和肉毒素相近,当事人误认为能使用类肉毒素这个名称作为专利成分用于宣传。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十二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三)项,罚款1000元。

  违法宣称:化妆品宣称医疗用语,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上发布产品广告,宣传“低氘水”具有“控制糖尿病、心血管并拥有抗抑郁作用”的功效。实际该产品为非特殊化妆品(普通化妆品)。

  当事人在网店中销售“A品牌水杨酸泥膜…”时,商品详情页面宣传“A品牌”,向消费者寄送的销售发货单上商品品名为“A品牌水杨酸泥膜”, 但消费者收到商品实际为“B品牌水杨酸清透清洁泥膜”…

  处罚力度: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罚款500元。

  违法宣称:发布虚假广告,发表标题为“某品牌精华液(美白精华)”的商品,在广告图片中宣传“耀白焕肤‘黑科技’ 满足你14天美白诉求淡化顽固性斑点,击退肌肤暗沉陈年老痘印修复抗衰”等广告内容。

  违法情形:当事人为吸引更多潜在消费者,要求公司员工自行买产品并撰写好评...另已查明,使用的产品物流盒盒上标注有“我们的原料均为原装进口和实验室自主研发”等宣传语句,经核实,产品的原料存在部分辅料为国内采购,与宣传不一致。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罚款10万元。

  违法宣称:对天猫店铺内两款产品宣使用“抗菌消炎”。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款产品均为普通化妆品。

  违法宣称:某广州护肤中心编撰包含有“分解皮肤基底层激素炎症”、“修复皮脂膜”、“修复受损组织和细胞”、“提高免疫力,代谢功能”、“巩固修复角质层”等内容的话术指南文档组织员工通过手机及微信号向消费者进行一对一推销,不断复制或重组以上内容发送给消费者。该中心在无任何科学依据或引证资料的前提下,向消费者宣传其销售的化妆品具有 “分解皮肤基底层激素炎症” “修复皮脂膜”等功效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应认定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业宣传行为。

  违法宣称:当事人在某某旗舰店中某进口婴儿唇膏产品介绍页发布虚假广告“可食用唇膏、可食用级配方”。属虚假宣传。

  违法宣称:在天猫平台开设店铺“某某品牌”旗舰店,店铺内销售的一款普通化妆品的上架标题为“某某品牌御护霜纯蓝铜胜肽持久保湿润肤紧致淡化细纹舒敏修护”,在下方商品详情中发布有“舒敏”,涉嫌为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发布医疗用语广告。

  违法宣称:上海某公司销售总监为提升公司产品销售率,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布该公司“鱼子酱系列新产品”的产品广告,宣传页面上标注有“淡斑:分解黑色素,阻断黑色素生成,抑制络氨酸酶活性、消炎:高纯度的烟酰胺能有效的杀死痤疮丙酸”,“保湿亮白真革命‘守护’素颜美肌”。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有关“淡斑”“亮白”的功效属于虚假宣称,该系列新产品并无相关功效;此外,还使用了“消炎”的医疗用语,用于普通化妆品的宣传,同样违反了相关法律。上述产品无“淡斑”、“亮白”的功效。

  违法宣称:小红书平台某旗舰店在产品标题中使用了“抗衰老”的广告语,在广告图片中使用了“持续抗老紧致”的广告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海外实验报告多个方面数据显示,该商品对皮肤的皱纹的长度、深度、体积均有减少作用。但报告中没有该产品具有“抗衰老” 的相关依据或试验数据。该产品的“抗皱”功能仅针对皮肤老化进行改善,不能以偏概全称之为“抗衰老”。在该产品没有“抗衰老”功效的充分科学依据时,将这款产品的“抗皱”功能宣传为“抗衰老”,对商品功能的表示不准确。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3万元。

  违法宣称:某公司经营的天猫旗舰店中,一款洁面慕斯的商品详情页使用了“缓解疫情下产生的紧张氛围开启肌肤和心情的双重涣亮之旅”的宣传内容。有关部门经查发现,该公司发布上述宣传的初衷是为表达限定包装的外观设计,但这部分宣传表达与商品本身功能作用并无关联,容易误导消费者。构成了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罚款3万元。

  违法宣称:其微博发布的广告中含“某活泉水经体外及临床研究验证具有舒缓、抗炎、抗刺激的功效……”等内容,构成了发布化妆品广告中含有医疗用语的行为。

  违法宣称:涉案客服人员在举报人咨询涉案面膜是国产的还是韩国的问题时,作了“咱们是中国唯一官方授权的销售公司,全部产品均由韩国原装进口,所有的资质都在工商局有备案的……”的答复。外包公司客服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当事人(上述涉事公司)的行为,这一行为构成了对涉案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违法宣称:上海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中,有一款产品标题为“某某纯植物纹眉纹唇德国半永久色料国色天香美瞳线”。标题中宣称“纯植物”的广告内容,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

  违法宣称:某公司的天猫平台店铺内,销售的商品“婴儿xx霜”详情页使用了“止痒”、“3.15 诚信品牌”、“纯天然”、“百年品牌”、“热销百年”、“千万人次选择”、“热销全国661座城市”的广告用语。属于发布虚假广告。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罚款800元。

  违法宣称:天猫旗舰店发布了某某品牌樱花滢泽柔肤水和某某品牌亮泽美肌化妆水的广告页面,宣传“提亮光泽、改善暗沉”、“抑黑成分377+维C诱导体,多通路匀净肤色打造通透自然皮肤的状态”、“靓白力+52%”、“某某品牌靓白水”,“提亮肤色,肌肤白成一道光”“改善黑色素”、“3种王炸靓白成分组合专为靓白成分党甄选”等内容。经查,上述产品为进口普通用途化妆品,网页所宣称内容为虚假内容,产品不具有上述功效。

  违法宣称:某健康管理中心(美容美发经营场所),针对名称为某某*活韵套的产品,张贴“魔磁养生2.0时代,适用人群头晕头痛/失眠/咽炎/富贵包/颈椎痛/腰椎痛/手脚麻木/痛经/宫寒/关节痛/风湿/四肢冰凉”等内容的宣传海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张贴并对外展示涉及医疗用语的化妆品广告;对于上述化妆品,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单方面规定“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合计罚款11,372元。

  违法宣称:某某妈咪旗舰店,对其某某纯羊脂膏的产品详情页中宣传“零添加宝宝可以吃的羊脂膏”。该产品为一般用途化妆品。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该产品可食用的依据。

  违法宣称: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经营的网店,上架一款商品名称为“某某品牌谷胱甘肽补水保湿精华抗初老神经酰胺抗氧亮肤”的商品,并在详情页醒目位置发布有“百年药企联手某某大学”“以制药的标准生产化妆品”的宣传内容。现已查明,该商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生产单位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非药品经营企业。在上述产品的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委托方及生产方均与网页内所标注的某某大学无任何关系及业务往来,误导消费者。

  违法宣称: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的天猫旗舰店“某某品牌旗舰店”。当事人为了宣传对外销售的“某某品牌桂花玫瑰纯露”,于2021年10月1日委托别人设计制作并发布了上述化妆品的网络宣传页面,但网页商品介绍中含有“芳香疗法”等描述。涉及医疗术语。

  违法宣称:某美白淡斑修护面膜,实际成分与注册配方一致,但标签标识的成分与注册配方不一致(注册配方中没有包含“苯乙基间苯二酚”和“硅石”),且产品外包装标注了“377VC”字样。属于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化妆品。

  处罚力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罚款合计81,880元。

  违法宣称:某公司在产品介绍页面发布“胶原蛋白,它们含有大量极性基因,是保湿因子,具有阻止皮肤中的酪氨酸转化为黑色素,故胶原蛋白有天然的保湿、美白、抗皱、淡斑的作用,可大范围的应用于美容品中。”等广告内容,针对上述广告内容,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客观依据。违法情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处罚力度: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罚款8000元。

  违法宣称:含有“全线产品的原材料都是欧洲各国进口”、“增加皮肤对外界的抵抗力”、“消炎、抑菌”、“为肌肤排除毒素促进肌肤循环”等文字描述。经查证,该款产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无证据证实上述文字内容的真实性。

  处罚力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没收违法来得到的970元,罚款11,000元。

  违法宣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对外公示的价目表上“头皮系列”宣称:“消炎、清洁、补水、抗敏...”。当事人实际使用的护理用品为普通头皮护理品,并无“消炎”或“抗敏”的功效。

  处罚力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罚款30万元。

  违法宣称: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生产的批号为JAK030602F的“TOURAN透然净颜套”内含的单品“透然靓肤液”被检出标签/备案凭证未标识的成分水杨酸,产品的pH值不符合产品标识的执行标准(QB/T2660-2004)的规定。

  处罚力度: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罚款4万元。对法定代表人作出10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力度: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没收违法产品,罚款5万元。

  违法宣称:某药妆在电商店铺发布“xx锦葵高保湿精华”商品页面,页面宣传“植萃透明质酸 1000倍深度补水”,但商品成分表中并无“透明质酸”而是“透明质酸钠”。上述页面宣传内容易使消费的人误解商品中含有纯粹、稳定的透明质酸。

  处罚力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罚款3000元。

  违法宣称: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及虚假广告宣传、刷单虚假交易、销售产品菌落超标、标签标识违规多个问题。

  处罚力度:违反了多项规定,被没收相关这类的产品,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907.97元,并处以罚款214,250元。

  违法宣称:广州某化工有限公司收到某公司委托,当事人封装、喷码、打包的上述产品标签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属于生产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化妆品。

  处罚力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罚款1.2万元。

  违法宣称:广州某公司因标签标识的成分与产品实际成分不一致。显示“国药集团”字样为标注虚假标签;均没有包含“苯乙基间苯二酚”和“维生素C”成分,但产品外包装标注了“377VC”字样,上述行为属于标注虚假标签以达到误导消费者增加销量的目的。

  处罚力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非法财物9772.4元,罚款2万元。

  违法宣称: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查出相关这类的产品内含有激素、抗感染类药物成分,经营标签内容不真实的化妆品,且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营销售卖记录制度。

  处罚力度:违反多项规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954元,罚款97,632元。

  违法宣称: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检出“xx染发膏(栗棕色)”的产品配方表中无甲苯-2,5-二胺硫酸盐成分,但其“xx染发膏(栗棕色)”(规格:100ml/盒、批号:CJ2019031601)产品的生产记录中显示有使用甲苯-2,5-二胺硫酸盐原料。

  处罚力度:违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200元,没收违法产品并罚款11万元。

  违法宣称:广东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抖音推广旗下品牌化妆品时,发布了一则化妆品生产车间的视频广告,在该视频中,使用了“华南排前三的化妆品车间”“广州是没有这样子的百级的卫生车间的”等广告内容,误导消费者

  处罚力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25万元。

  违法宣称:xx保湿霜为国产普通化妆品,上海某公司是该产品的实际生产企业。产品备案凭证载明的成分不含海藻糖。

  违法宣称:某知名品牌精华水在东方卫视、官网、抖音、天猫等渠道对外推广时,发布了主要内容为“年轻指数+77%”和“柔润+17% 平滑+20% 透亮+15%”等表示产品功效的视频或者平面广告。经查,该功效是系针对不一样年龄阶段的样本、在一定限制条件下、配合防晒产品使用而取得的研究数据,与真实的情况不符。

  违法宣称:某品牌天猫旗舰店在售的化妆水广告页面宣传“提亮光泽、改善暗沉”、“抑制成分377+维C诱导体,多通道匀净肤色打造通透自然皮肤的状态”、“改善黑色素”等。经查,上述产品为进口普通用途化妆品,网页所宣称内容为虚假内容,产品不具备上述功效。

  违法宣称:某抖音主播在其直播间宣传推销“某美白祛斑套盒”化妆品时,口述该产品是“美白淡斑行业的天花板、美白淡斑行业的扛把子、美白淡斑的终点站”。欺骗误导消费者。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569.87元、罚款9.5万元。

  违法宣称:广州某公司备案生产的某祛痘精华露使用“君臣佐使”标签,为中成药药方辩证用语,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处罚力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罚款1万元。

  违法宣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营的某化妆水宣称“经权威机构检验测试,证明对于新冠病毒有明显压制效果”“每瓶浓缩1.5亿酵母精粹,慢慢活性酵母,酵醒你的少女肌”以及具有“防癌、抗衰、抗病毒”等功效,经查该产品不具备上述功能。

  违法宣称:当事人在其京东网店**口腔护理专营店的销售页面中发布E** 儿童牙膏是“安全可吞”、“2含氟防驻食用”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罚款2,240元。

  违法宣称:某公司产品的宣传页面上标有“肌肤红润透白”“告别黄脸婆”“赶走黄气”“红润透白”“皮肤白皙”“改善暗黄”“调理白皙”“…要亮白”“有效杀菌99%”等功能宣传用语,与真实的情况不符,欺骗、误导了消费者。

  违法宣称:上海某公司开设的天猫旗舰店中销售的某精华水广告宣传中含有“抗衰老”等字眼,其产品功效为保湿、抗皱、舒缓功效,并不等同于“抗衰老”。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罚款4千元。

  违法宣称:某知名美发美容机构多次对外宣称其产品具有疾病治疗、改变命运、延长寿命等功效,其宣传广告中含有大量封建迷信内容,并对外推销三无化妆品和质检不合格的化妆品。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共计罚款280万元。

  违法宣称:天津某公司生产的普通化妆品标识有“孕妇适用”标签,宣称“孕妇适用”。

  违法宣称:某公司发布的某洗发膏、某头皮凝萃液等多款涉案化妆品宣称具有“消炎杀菌、深层除垢、激活毛囊、舒缓头皮”、“有效解决头痒、敏感、痘痘、头皮发红、毛囊炎症五大问题、消炎镇静”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罚款3.9万余元。

  违法宣称:当事人在某平台开设的店铺页面上使用“告别凹陷、逆转肌龄,无回落、全脸填充、自然持久,细胞再生、紧致饱满、一次成型”“真实顾客反馈、抗皱抗衰老”等明示或暗示该产品具备医疗作用的用语对其销售的某精华粉霜进行宣传。

  违法宣称:某公司产品广告宣称某面膜含有“紫球藻干细胞”和“滨海刺芹干细胞”,具有“直接作用于肌肤细胞组织,激活肌肤细胞新生,促进肌肤自我更新力,进而达到修护受损细胞,抚平皱纹,重塑弹力纤维,恢复肌肤健康活力”等功效。目前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干细胞临床研究中无干细胞在抗衰、抗癌、美容方面的研究。

  处罚力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罚款2.55万元。

  违法宣称: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宣称普通化妆品“德国某护鼻露”具备“28天告别老鼻炎”的疗效,特殊化妆品“某烟酰胺美白精华液”能够“快速美白淡斑,效果堪比换皮,28天淡化所有色斑”的功效。当事人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宣称化妆品具备疾病治疗功效。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条款,没收9千元违法来得到的,并罚款22.7万元。

  违法宣称:某公司在其直播间推销“理肤泉眼部卸妆水”中称:“这个就是比那个美宝莲好用那么一点点...好用 1%吧可能,完全不会辣眼睛”等;推销“兰蔻小白管轻透水漾防晒乳”中使用“兰蔻在欧莱雅下面,欧莱雅做防晒...欧莱雅可以做地表,就是防晒没有人做得可以比它更强”等,均为误导性、无依据的内容。

  违法情形: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商品的功能等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行为。

  违法宣称:当事人在某平台店铺销售产品某某品牌寡肽祛痘原液,并宣称该产品有“抗皮肤过敏,刺激,抗炎和祛痘”的药用功效。该产品为化妆品,并非药品。

  违法宣称:当事人在淘宝店铺销售产品某水杨酸净痘化妆棉,商品名称页面中宣传“刷酸”。“刷酸治疗”需在具有医疗资质的医院或诊所,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做相关操作。化妆品不具有医疗作用。

  处罚力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罚款人民币5千元。

  违法宣称:当事人在某平台店铺将医疗器械“某医用冷敷凝胶”以“某牙膏”作为标题进行上架,并用“生物溶菌牙膏”、“显微镜下细菌细胞壁被溶解,附着在牙齿上的牙菌斑减少”等进行宣称。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21万元。

  违法宣称:某公司在饿了么平台店铺发布一款益生菌儿童牙膏,并宣称“少量吞咽无害”“不添加氟少量吞咽无害”。经查验,该款益生菌儿童牙膏含氟化钠。

  违法宣称:当事人在某平台店铺销售烟酰胺爽肤水和补水喷雾两款普通化妆品时,使用“嫩白祛黄、淡化色斑、瓦解黑色素”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医疗用语进行宣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