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务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税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协作区财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协作区税务局:
按照《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持续施行部分国家产品储藏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经省人民政府赞同,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承受省、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分托付,承当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产品储藏使命,获得财务储藏经费或补助的产品储藏办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按《公告》规则享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广东省财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关于执行部分国家产品储藏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告诉》(粤财税〔2022〕39号)发布的承当地方政府有关部分托付产品储藏事务的储藏办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持续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三、在上述期限内,不再承受托付承当产品储藏使命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陈述,中止享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新承受托付承当产品储藏使命、契合税收优惠政策享用条件的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将有关的材料留存备检,就可以享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则展开日常办理,对不应当享用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用的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各级产品储藏办理部分应及时向同级财务、税务部分通报承当产品储藏使命的企业名单变化状况。
文件下载:广东省财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关于持续施行部分国家储藏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