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5〕129号),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存案类减免税。存案类减免税是指撤销批阅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批阅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用存案类减免税,应依据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处理减免税存案。已享用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其减税、免税条件产生显着的改变的,应当向税务机关陈述,从头存案。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1〕121号)规则,纳税人出产、批发零售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请求享用税收优惠,应契合以下条件: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历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规模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特别的份额装备,其间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份额不低于95%的饲料。
(三)合作饲料。指依据不同的养殖目标,养殖目标的不同成长发育阶段的养分需求,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出产后,构成的能满意养殖动物悉数养分需求(除水格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规则要求量,全面供给动物养殖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养分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特别的份额装备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特别的份额制造的均匀混合物。
2.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验组织(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承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并提交原件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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